山東兩男子以問路為借口,開車接近帶著幼童的家長,趁其不備將幼童擄上車逃走,后賣給聯(lián)系好的買家。4月3日,此案經(jīng)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當庭宣判,兩名“人販子”被以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3年10月下旬,山東人王某和陳某因為手頭缺錢,還想快速來錢,便打起了拐賣兒童的歪點子,二人一商量,都覺得拐賣兒童來錢快,而且早聽說有個沒有生育能力的朋友想領養(yǎng)孩子,在聯(lián)系好買家后,王某和陳某二人開始駕車在山東的濟南、德州、濱州、萊蕪,江蘇的東海、新沂境內尋找適合下手的幼兒。
當月25日下午,二人結伙,駕駛一套牌白色桑塔納轎車至新沂市阿湖鎮(zhèn)古村西湖路上,遇見蔣某將3歲的女兒曾某放在人力三輪車內推行。陳某立即讓王某將車停在路邊,不要熄火,等待接應。然后陳某下車以問路為名,接近推車的蔣某,與蔣某簡單寒暄后,便打消了蔣某的防備之心,趁蔣某轉身準備繼續(xù)推車行走時,陳某迅速將車上幼女抱跑上了白色桑塔納車后,王某迅速駕車逃離現(xiàn)場,蔣某見狀,去追車的同時連聲呼救,但是桑塔納車已經(jīng)跑遠。當日19時許,王某和陳某二人以6800元價格將該幼女賣給了早已經(jīng)聯(lián)系好的賣家(另案處理)。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陳某以出賣為目的,乘人不備偷盜幼兒出賣,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jù)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院當庭宣判分別判決王某、陳某犯拐賣兒童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均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