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鴿告酒吧經理介紹賣淫及敲詐 被指喪心病狂

編輯:南嶺雪 | 出處: 網易


  專家說法

  楊女士是否自愿才是案件重點

  夢鴿確實有控告權酒吧也可反告夢鴿

  昨日傍晚,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分析稱,普通公民具有舉報權、控告權,夢鴿是一普通公民,更是案中被告李某某的監(jiān)護人,她擁有這個控告權。但洪道德指出,夢鴿此番行動或侵犯了涉案酒吧的名譽權,酒吧經理和酒吧本身都可以對其控告,“點到了誰的名,誰就是受害一方,可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根據營業(yè)額受損,提出民事賠償”。

  然而,分析此舉就是李家為李某某洗罪而設的一個局,也沒有什么。因為這個案子從開始走到現在,讓人感到事實越來越清晰,在這種情況下,李家反戈一擊,很明顯是為了轉移輿論和公眾視線。

  酒吧是否介紹賣淫和輪奸無法律關系

  洪道德稱,夢鴿報案稱涉案酒吧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其指向的并非是李某某涉嫌輪奸案。即使整個酒吧所有的人員以及被害人過去都存在賣淫和敲詐勒索的情況,也不等于該案也是賣淫和敲詐勒索;即使是酒吧介紹了楊女士陪酒,也同李某某等人談好了價格,但是關鍵的一點是,假如楊女士本人不知道,不自愿,在被輪奸時沒有清醒的意識,也就根本不是賣淫。

  洪道德稱,在該案中有一重要的理論,如果被害人一開始就是賣淫,那她為何還會被灌醉?因為醉酒后,什么也做不了。被害人不可能把自己灌醉,幾名被告人也不可能把被害人灌醉,因為把楊女士灌醉了,下一步活動就沒法進行了。

  所以,洪道德提醒李家辯護律師及法律顧問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即便整個酒吧賣淫,也不能說這個案子就是賣淫嫖娼的案子。要證明該案是賣淫嫖娼,必須舉出相關證據,若夢鴿不懂這些情況,李家既聘有律師,又聘有法律顧問,他們有責任向夢鴿講清楚,酒店賣淫和該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控告,也應僅僅圍繞該案進行,企圖通過酒吧介紹賣淫來說明該案不是強奸,在法律上是毫無關系可言的”。

  即使索要賠償也構不成敲詐

  此前,蘭和曾稱對方有人在電話中向李家要錢,應屬敲詐勒索,而該電話對公安機關來說也很好查。對此,洪道德稱以此為證據證明對方敲詐毫無意義,“要讓公安查錄音,這不可能,也沒這個手段,因為正常的通話電信部門是不可以錄音的,公民有通信自由,電信若錄音是違反憲法規(guī)定的”。他稱,只有在涉及國家安全、販毒等特別重大的案件上,公安機關批準了才能上技術手段。

  李家若指酒吧敲詐,必須基于酒吧敲詐的證據。假設該案中真是有中間人向李家要錢,李家有證據,楊女士也沒授權,則構成詐騙,但這也屬于另外一個案子了。若真受了楊女士授權和委托,事情發(fā)生后,楊女士清醒了,向對方提出要錢,體現了楊女士氣憤不過、想要賠償的想法,也構不成敲詐。

  洪道德特別提出,李家辯護律師應該注意到,該案不在于暴力毆打和威脅,而在于楊女士在事發(fā)時意識是否清楚,如果她是喝醉酒了,意識模糊,被強行發(fā)生了性行為,就是強奸和輪奸,“我奉勸各位律師,真要有心洗罪,只有證明在事發(fā)時楊女士的意識是清醒的、有意識的,是同意的、自愿的,這個情況下,賣淫嫖娼案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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