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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2月案發(fā)以來,這起案件便進入公眾視野。尤其在進入司法程序以后,這起案件更是波瀾不斷。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是強奸還是嫖娼?被害人“身份”是否影響案件定性?5名被告人量刑依據何在?法院為何不公開審理此案?26日的判決一一回應了這四大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
法院認定:李某某等人行為系強奸而非嫖娼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區(qū)某酒吧包間內飲酒消費,酒吧服務員張某安排被害人楊某某在該包間內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戲。凌晨3時30分許,楊某某在張某的陪同下隨李某某等人先后來到海淀區(qū)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金鼎軒餐廳和海淀區(qū)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后李某和張某因故先行離開,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駕駛的奧迪Q7離開人濟山莊,后楊某某被5人帶至海淀區(qū)湖北大廈,在酒店房間內,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
事發(fā)后,針對公訴機關對5人涉嫌強奸罪并構成輪奸的指控,個別被告人家屬提出5人的行為系嫖娼的辯解,引發(fā)公眾對事實真相的關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均曾供稱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與楊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部分被告人有猥褻行為。李某證言也證實,事后李某某在電話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將被害人輪奸的事實,這一情節(jié)也得到魏某某(兄)當庭供述的印證。
此外,李某某等人還多次對楊某某實施暴力。在離開人濟山莊的途中、湖北大廈的電梯里、酒店房間內,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楊某某的行為。被告人都曾供認,在賓館房間內,楊某某不愿脫衣服,躲到夾縫角落后被強行脫掉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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