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李某某等五人構成強奸罪 行為系輪奸
法院認為: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違背婦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為系輪奸,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以懲處。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猥褻行為,應視為整個強奸犯罪活動的伴隨行為,在量刑時酌予考慮。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位女事主報警。據(jù)女事主稱,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區(qū)一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奸。2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開展工作后,將涉案人員李某某等5人抓獲。5人因涉嫌強奸罪,隨后被刑事拘留。7月8日,海淀檢方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提起公訴。
8月28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庭審持續(xù)兩天時間。因該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個人隱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庭審期間,受害人楊某因精神和身體狀況欠佳沒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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