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投入多少分得相應份額
這筆賠償款雖然是錢某與侵權人協(xié)商而來,但不屬于錢某個人,李某有權提出分割賠償款的請求。
對于可供分割的賠償款金額應當從總賠償款中扣除實際已經(jīng)支出的各項費用,余款為43萬余元。因小錢一直由錢某撫養(yǎng),李某僅承擔了小錢的衣著等費用,即錢某盡了更多的撫養(yǎng)義務,應當取得相應較多的份額。王某作為小錢的繼母,與小錢共同生活1年多,所以王某已與小錢之間形成撫養(yǎng)關系,也應取得相應的份額。
3.親生母親分得25%的賠償款
綜合分析各種情況,根據(jù)原、被告與死者小錢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小錢所盡的撫養(yǎng)義務大小,以及李某系小錢的生母,小錢的死亡對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等因素,法院最終酌情判令李某取得扣除合理費用后的賠償款中的25%,計10萬余元。
法官釋疑
死亡賠償款不是遺產(chǎn),不以平分為原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那么這起案件中,法官為何作出不均等的分配呢?
辦案的張小玲法官解釋說,雖然賠償權利人錢某、李某、王某都是受害人法定繼承人,但賠償款不是遺產(chǎn),不以均分為基本原則。根據(jù)侵權責任采取的損害填平原則,應根據(jù)各賠償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大小進行分配。
一般而言,各賠償權利人與受害人共同生活越親密,為受害人付出的金錢和精力越多,所受到的傷害越大。另外,血緣因素的遠近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了賠償權利人因此所受到的精神傷害。
本案中,錢某作為父親和直接撫養(yǎng)人承擔了更多的撫養(yǎng)義務,應該獲得一半以上的賠償。李某作為生母,其在離婚前對小錢盡了撫養(yǎng)義務,離婚后也通過探視、買衣服等方式盡了撫養(yǎng)義務,其應獲得較小錢繼母王某更多的份額。因此,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應分得其中25%的份額是合情合理的。